近日,在某地蓝牌轻卡微信群中,突然看到了这样一条消息:
蓝牌轻卡市场惨淡,为了挽回局面,蓝牌轻卡即将面临升级,4.5吨升级为7吨或11.2吨!
百度一查,原来在网上也有类似的传说!是真是假?
原来是各大厂商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21批)中,对原本总重4.495吨的4.2米轻卡进行了重新申报,申报后的4.2米轻卡的总重变为了7.36吨和11.2吨!
4.2米蓝牌轻卡一直以车小、灵活自由等优势颇受卡友喜爱,尤其在限行禁行普遍的运输环境下,4.2米蓝牌轻卡发挥了运输环节中“一棒”的重要作用。
然而近期的“大吨小标”事件报道后,4.2米蓝牌轻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那样,4.2米蓝牌轻卡的未来到底怎么?
我们将近期关于4.2米蓝牌轻卡的消息整合了一番。
政策修订4.2米蓝牌轻卡取消双证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17号令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推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推行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析如下:
一、修订背景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研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明确取消范围,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道路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规章修正案,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6月20日公布推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采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采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常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采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职员除外)。”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采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根据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根据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根据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职员。”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营运驾驶员应当根据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根据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高运输管理水平。”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将其中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修改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一、删去第六十七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次修订,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采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
4.2米蓝牌轻卡取消双证的政策已经修订完成,但是4.2米蓝牌轻卡是否真的会升级到7吨呢?还能否享受这些利好政策呢?大家觉得呢?






